自2027年4月起,永住者的居留資格也有可能被撤銷
你好
我是行政書士堀內友起子。
在日本的居留資格之中「永久居留者」這是一種居留期間不受限制, 且原則上對就業活動亦無限制,屬於非常穩定的居留資格之一。
然而,隨著2024年《入境管理法》的修訂, 一項新制度規定,即使已取得永住許可,若符合特定事由,其「永住者」的居留資格仍可能被撤銷已設立。
這並非一種制度,即只要稅金或年金等款項遲繳一次,便會立即撤銷永久居留者的居留資格。
重要的是,「是否故意未繳納公租公課?」這一點。
新的撤銷制度是,預計將於2027年4月1日起施行是。
1. 將於2027年4月1日起施行
| 時間 | 內容 |
|---|---|
| 2024年6月21日 |
《修訂後之入境管理法》公布 法律中已針對永住者規定了新的居留資格撤銷事由等。 |
| 2026年8月4日 | 出入境及居留管理廳 《關於撤銷永久居留者居留資格之指導方針草案》並已公布, 同時展開公眾意見徵詢。 |
| 2026年9月3日 | 關於指引草案的公眾意見徵集預計結束時間 |
| 2027年4月1日 | 關於永久居留者之新居留資格撤銷制度預計將開始實施 |
因此,截至2026年8月為止,基於新增撤銷事由所制定的制度尚未施行。
在網路上,「永久居民必須在3年內清償欠款」、 或者「現有的永久居民有3年的寬限期」有時會看到這類說明。
嚴格來說,2024年將頒布修訂後的法律,相關新制度將自2027年4月1日起施行如此理解是恰當的。
2. 修訂前與修訂後的比較
| 項 | 修訂前 | 2027年4月起 |
|---|---|---|
| 未繳納稅款及社會保險費 | 未繳納公租公課這件事本身, 並未被規定為永久居留者特有的居留資格撤銷事由。 | 故意不繳納公租公課之情況這可能 構成新的居留資格撤銷事由。 |
| 違反《入境管理法》所規定的義務 | 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將不再進行例行的居留期間更新審查。 | 若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入境管理法》規定之特定義務, 亦可能構成新的撤銷事由。 |
| 若符合撤銷事由時 | 本次並未新設任何制度。 |
視個別情況而定 ① 維持「永住者」的居留資格 ② 依職權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 ③ 撤銷永久居留者的居留資格 等事項將予以研議。 |
3. 最重要的是「故意未繳納」。
本次修訂中,特別重要的表述如下: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此所指的「公租公課」其中, 說明指出,這不僅包含稅金,還包含社會保險費等公共負擔。
此外,「故意不支付」是指, 儘管當事人已知悉其有繳納義務,卻仍故意不予繳納之情況意指。
舉例來說,當事人明知有應繳納的稅金或社會保險費,且, 儘管具備支付能力,卻仍拒絕支付的情況等情況被預料會發生。
4. 哪些稅金及社會保險費屬於適用範圍?
| 分類 | 例 |
|---|---|
| 稅金 | 居民稅、所得稅等 |
| 退休金 | 國民年金保險費等 |
| 健康保險 | 國民健康保險費等 |
| 其他社會保險 | 依法應負擔之社會保險費等 |
5. 只要有一次遲繳稅款,永久居留資格就會被撤銷嗎?
這並非那樣的制度。
關於此次修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 「曾有未繳或延遲繳納」這一事實,與「符合撤銷永住者在留資格的理由」並非同一回事這一點。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官方問答中亦說明, 即使是因疾病或失業等非本人所能歸咎之事由, 而不得已無法繳納稅金或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亦未預見會因此撤銷居留資格。
6. 在實際判斷時,會確認哪些事項呢?
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資料顯示, 單純地來說「是否有未繳款項」並非僅憑此點來判斷, 而是會綜合考量以下情況。
- 是否知悉有繳納義務
- 是否有支付的經濟能力
- 未繳費的經過
- 未繳金額
- 未繳納期間
- 對於行政機關的催繳通知及繳費指引,您是如何應對的?
- 是否曾因疾病、失業等不可抗力因素而……
- 之後,是否已解決未繳費的問題?
- 今後是否有意願支付?
- 在日本的生活狀況及定居程度
7. 讓我們針對每個具體案例來思考一下
| 個案(例如:容器、狀況、事件、法律行動、信件樣式等) | 一般性的研討方向 |
|---|---|
| 因誤會繳款日,導致遲繳了數日 | 僅憑該事實,尚無法預見會被撤銷 |
| 因失業而沒有收入,暫時難以繳納保險費 | 針對不可抗力等情況,將逐一審查 |
| 因病長期無法工作,導致難以繳納保險費 | 審酌該情況是否屬非本人所能歸責之事由 |
| 儘管收入充足,卻長期反覆未繳納居民稅等稅款 | 極有可能會成為「是否屬故意未繳」的爭議點 |
| 儘管已多次收到催繳通知,卻在沒有特別理由的情況下仍未付款 | 可能會被視為不利因素 |
| 在確認有未繳款項後,已向行政機關諮詢,並透過分期繳納等方式誠摯地處理此事 | 將一併審議未繳款的來龍去脈及後續處理狀況 |
※ 上述內容僅為便於理解該制度而舉的一般性例子。 實際是否撤銷居留資格,將依據各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8. 事後全額繳納的話,應該就沒問題了吧?
這一點也需特別留意。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表示,即使事後補繳了未繳的款項, 僅憑該事實,並不一定會被排除在撤銷範圍之外正在就此意旨進行說明。
例如,若長期故意未繳納稅款, 並因扣押等滯納處分而導致稅款最終被抵充的情況, 則不能單純地「因為最終還是繳納了,所以沒有問題」並不代表會被判定為如此。
另一方面,在判斷實際應採取之措施時, 也會考量未繳金額、未繳期間、對相關機關勸導之回應狀況, 以及其後未繳狀況是否已獲解決等因素。
9. 若符合撤銷事由,是否必須離開日本?
這點也很重要。
新制度並非針對所有經確認存在撤銷事由的永久居留者, 一律立即撤銷其永久居留資格並要求其離境的機制。
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的資料, 將依據個別情況,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① 不採取任何特別措施
→ 繼續以「永久居留者」身分居留
② 依職權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
→ 考量在日本的定居狀況等因素,將身分變更為「定居者」等
③ 撤銷永住者的居留資格
→ 例如不應繼續允許其居留日本的惡質情況等
換言之,將綜合考量導致符合撤銷事由的經過、 迄今為止在日本的居留狀況, 以及今後的居留意願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特別是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資料,在考量到在日定居意願等因素後, 除非確實有必要撤銷居留資格,否則, 傾向於依職權將居留資格變更為「定居者」等其他類別亦已顯示。
10. 為何會設立這樣的制度呢?
與一般的就業類居留資格不同,永久居留者無需辦理居留期間的更新。
例如在「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或「經營、管理」類別的情況下, 由於必須每隔一定期間申請居留期間更新許可, 因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會有定期審查居留狀況的機會。
另一方面,永久居留者只要一旦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便無需接受居留期間的更新審查。
日本政府設立此項制度,其宗旨在於: 針對那些雖在取得永久居留許可時符合要件, 但在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未能妥善履行公共義務的部分惡質案例, 亦有必要進行適當的居留管理。
11. 已取得永久居留權者應注意的事項
對於平時均如常妥善繳納稅款及社會保險費的永住者而言, 無需因本次修法而過度擔憂。
不過,今後即使在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後, 持續管理以下事項將比以往更加重要。
- 確認居民稅的繳納期限
- 確認所得稅等納稅狀況
- 確認國民年金或厚生年金的投保及繳費狀況
- 確認國民健康保險費或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狀況
- 請注意離職或轉職時社會保險的空窗期
- 若發生未繳款情況,請勿置之不理,應向相關機關諮詢
- 辦理《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必要申報,例如變更住址等
- 妥善履行與居留卡相關的義務
12. 「永久居留許可審查」與「永久居留資格的撤銷」是兩套不同的制度
2026年8月4日,出入境及居留管理廳, 除本次關於撤銷永住者居留資格的指引草案外, 《關於永久居留許可的指引》修訂草案也已公布。
因此,針對近期的永住制度,有必要將以下兩者區分開來加以考量。
| 分類 | 內容 |
|---|---|
| 永久居留許可審查 | 適用於今後擬申請永久居留許可者之許可標準 |
| 撤銷永久居留者的居留資格 | 針對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於成為永久居民後適用的制度 |
13. 結語
這次,預計自2027年4月起實施的永久居留者居留資格撤銷制度關於這一點,我們已為您說明。
根據此次修訂,即使在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後, 稅金、年金、健康保險費等妥善履行並管理公共義務這一點將比以往更加重要。
雖然僅因遲繳而不會立即導致永住者的居留資格被撤銷, 但若出現長期未繳或反覆拖欠的情況,則可能引發問題, 因此,即使取得永住許可後,平日仍應定期確認繳費狀況,這點至關重要。
如果您正在考慮申請永久居留許可,或是已經是永久居留者, 對於稅金、年金、健康保險費的繳納狀況或居留資格有任何疑慮, 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諮詢。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法務省的官方資料
本文係根據截至2026年8月為止,由法務省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所公布的資料編撰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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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及居留管理廳|關於實施「永住者」資格規範化相關公眾意見徵詢事宜
查閱官方資料 -
出入國及居留管理廳|關於永住許可制度合理化的常見問題解答
查看官方問答 -
出入境及居留管理廳|關於令和6年《出入境及居留管理法》等修正事宜
查閱有關修訂法的官方指引 -
法務省|令和8年8月4日 法務大臣內閣會議後記者會
確認法務大臣的聲明
※ 本文所載資訊係依據截至2026年8月為止已公布的法令及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指導方針草案所提供的一般性資訊。 截至2026年8月,有關居留資格撤銷的指引尚處於最終確定前的階段, 未來可能根據公眾意見徵詢的結果及最終指引的內容,調整具體的實施方式。 針對個別案件,將依據未繳納的具體內容、期間、經過及居留狀況等因素,作出不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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堀內行政書士事務所 (東京新宿)
收件人:行政代編 Yukiko Horiuchi
工作單位:東京行政書士協會新宿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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