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 K-POP 演唱會、粉絲見面會及拍攝所需的「演藝簽證」是什麼?

你好
我是行政書士堀內友起子。

近年來,越來越多韓國藝人、演員、模特兒及網紅在日本舉辦演出、粉絲見面會、拍攝廣告、出演電視節目以及參與品牌活動等。

在這種情況下,常被考慮的居留資格是「演藝簽證」是。

由於韓國籍人士較容易以短期居留身分入境日本,因此常有人認為「演出或拍攝活動是否也能以短期居留的方式進行」。

然而,若是在日本針對觀眾進行演出,或從事廣告、廣播、商業拍攝等具商業性質的活動時,則不屬於短期停留,而是應考慮申請演藝簽證的情況可能屬於此類情況。

本文將探討韓國藝人、演員、模特兒及網紅在日本展開活動時,特別容易遇到問題的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第3類演藝簽證將以……為重點進行解說。


目錄

什麼是娛樂簽證?

所謂「演藝簽證」,是指外國人在日本從事戲劇、演藝、演奏、體育、廣告、廣播、電影製作、商業拍攝等相關活動時,可考慮申請的居留資格。

特別是在與韓國娛樂相關的業務中,通常會在以下情況下予以考量。

  • K-POP演唱會
  • 粉絲見面會
  • 現場演出
  • 舞蹈演出
  • 展示櫃
  • 品牌活動
  • 廣告拍攝
  • 電視節目的拍攝
  • 電影拍攝
  • 商業攝影
  • 音樂錄影帶拍攝
  • 錄製音訊或錄製影像

不過,即使是上述這類活動,也並非全都屬於同一類型的演藝簽證。

實際在日本進行何種活動、是否有觀眾、報酬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具有廣告或宣傳目的等因素,都會影響應考量之標準。


若要在日本舉辦K-POP演唱會或粉絲見面會等活動時

▶︎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

簡而言之,演藝簽證第1類Ro-4,主要是針對在日本面向觀眾進行公演或活動形式的舞台活動時,通常會考慮的類別。

例如,以下這類活動可能符合此類別。

K-POP演唱會
粉絲見面會
展示櫃
廣告活動
現場演出
舞蹈演出
DJ演出
出演音樂劇或戲劇
以觀眾為對象的舞台活動

換言之,當韓國歌手、偶像、舞者、演奏者等實際在日本登台,並面向觀眾進行演出時,首先必須評估其是否符合「興行簽證第1號ロ之4」的規定。

重要的是,這並非僅僅取決於「知名藝人來日本」這一點。

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將綜合確認以下事項:實際演出地點為何、與演出場地的合約關係為何、演出費如何支付,以及活動日程與內容為何等。

因此,事先整理好演出合約、場地資料、活動時程表、宣傳資料,以及演出者活動內容與酬勞相關的資料等,至關重要。


廣告拍攝、廣播、電影、商業攝影、錄音及錄影等

▶︎第3類演藝簽證

第3類演藝簽證,主要針對與廣告、拍攝、廣播、電影、商業攝影、錄音及錄影等活動相關的事項進行審查,而非演出本身。

例如,以下這類活動可能符合此類別。

化妝品品牌的廣告拍攝
日本企業宣傳影片拍攝
出席品牌發表會
電視節目的拍攝
電影拍攝
雜誌或寫真拍攝
為廣告及宣傳目的而拍攝的 YouTube 內容
音樂錄影帶拍攝
商品推廣專訪
錄製音訊或錄製影像

第3類演藝簽證的適用對象,包括商品或事業的宣傳活動、廣播節目或電影的製作、商業攝影,以及在商業用錄音或錄影媒體上進行錄音或錄影的活動等。

因此,若並非在日本進行舞台演出,而是以廣告拍攝、宣傳影片製作、電視節目演出、品牌內容拍攝等為主,則應優先考慮申請第3類演藝簽證。


「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與「演藝簽證第3類」的區別

「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與「演藝簽證第3類」,雖同屬與娛樂活動相關的居留資格,但其審核標準卻有所不同。

分類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第3類演藝簽證
基本判斷標準若以觀眾為對象進行演出時進行廣告、攝影、製作及宣傳等活動時
主要活動音樂會、粉絲見面會、展示會、現場演出、舞蹈演出、DJ演出廣告拍攝、電視節目拍攝、電影拍攝、商業攝影、品牌宣傳、商品推廣專訪
活動的中心舞台演出攝影、廣告、宣傳、製作
是否有觀眾主要以觀眾為對象即使沒有觀眾,也可能符合此情況。主要以製作影像作品、廣告及宣傳品為主
比活動名稱更重要的重點是否實際針對觀眾進行演出是否涉及廣告、拍攝或製作目的
與短期居留的關係若涉及售票活動,或將在日本進行演出活動時,有時可能需要考慮申請演藝簽證,而非短期停留簽證日本企業的廣告與宣傳活動、商業攝影與影片拍攝,以及廣播、電影與音樂錄影帶(MV)製作,有時可能需要考慮申請演藝簽證
是否有報酬即使沒有報酬,有時仍需根據演出性質及商業性來加以考量即使沒有報酬,若拍攝內容或宣傳品將被用於商業用途,有時仍需加以考量
簡而言之若是在舞台上以觀眾為對象進行演出,則適用第1號(ロ)第4項若以攝影、廣告、宣傳及製作為主,則屬第3類

在實務上,最重要的重點並非活動名稱,而是實際活動內容是。

例如,即使活動名稱是「粉絲見面會」,但若實際內容與品牌宣傳拍攝相近,則可能需要考慮申請第3類演藝簽證。

另一方面,即使名稱是「廣告活動」,但若主要內容是在觀眾面前進行舞台演出,則可能應考慮申請「演藝簽證第1類ロ之4」。


需留意短期停留是否可行

由於韓國籍人士較容易以短期居留身分入境日本,因此常被認為可透過短期居留的方式進行演出或拍攝。

然而,若要在日本進行公演、廣告拍攝、電視節目錄製及商業宣傳活動等,許多情況下並非僅需短期居留簽證,而是必須申請演藝簽證。

特別是以下情況,建議您事先確認是否需要申請簽證。

  • 在日本販售門票的演出
  • 以日本觀眾為對象的粉絲見面會
  • 日本企業或品牌的廣告拍攝
  • 電視節目或 YouTube 內容的拍攝
  • 商業用途的攝影或錄影
  • 在日本國內場地舉行的展示會
  • 與日本企業有合約關係的活動
  • 當支付演出費、模特兒費、拍攝費等費用時

若以短期停留身分入境後,經判定實際活動內容屬於就業活動或演藝活動,可能會影響日後入境日本及簽證審查,因此須特別留意。


不僅需要確認藝人本人,還需確認隨行工作人員

申請演藝簽證時,不僅需考量藝人本人的在留資格,還需一併審查隨行前往日本的工作人員的在留資格。

例如,以下這類人士可能符合條件。

  • 經理
  • 造型師
  • 髮型與彩妝負責人
  • 攝影指導
  • 口譯
  • 編舞家
  • 舞台工作人員
  • 音響・燈光工作人員
  • 韓國經紀公司職員

不過,這並不表示所有同行者都必須取得演藝簽證。

這取決於只是單純陪同,還是會在日本的現場實際執行業務。

因此,不僅是藝術家本人,事先釐清所有同行人員的角色也至關重要。


準備時應確認的資料

準備演藝簽證時,所需資料會因活動內容而異。

不過,一般來說,通常會確認以下這類資料。

  • 活動概要書
  • 住宿行程表
  • 演出或拍攝行程
  • 合約書
  • 有關演出費或報酬的資料
  • 關於演出場地或拍攝地點的資料
  • 宣傳資料、海報、票務銷售頁面
  • 日本方面邀請機構的公司資料
  • 韓國所屬經紀公司或申請人的活動資料
  • 隨行人員職責說明資料

特別是演藝簽證,由於活動日程多半已確定,若準備工作延誤,可能會影響實際入境日期。

與其等到活動開始前才開始準備,不如在合約關係及活動內容大致確定後,盡早評估簽證的可行性。


常見案例。

1. 韓國偶像在日本舉辦粉絲見面會時

若針對日本粉絲舉辦粉絲見面會,且活動內容包含舞台致詞、對談、公演及表演等項目時,則應考慮申請「興行簽證第1號ロ之4」。

2. 韓國演員參加日本品牌活動時

若不僅是單純的舞台會議,還包含為品牌宣傳而參與的活動演出、拍照會、採訪、廣告拍攝等內容,則除申請「演藝簽證第1號Ro4」外,有時也需考慮同時申請「演藝簽證第3號」。

3. 韓國模特兒在日本進行雜誌或廣告拍攝時

若拍攝作品將用於雜誌、廣告、品牌宣傳、商品推廣等用途,通常會視為商業攝影,並考慮申請第3類演藝簽證。

4. 當韓國網紅為日本企業拍攝宣傳影片時

若是為了宣傳日本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而進行的影片拍攝,其認定標準可能與單純的觀光或個人內容拍攝有所不同。

在這種情況下,有時也需要考慮申請第3類演藝簽證。


摘要

本文針對韓國藝人、演員、模特兒及網紅在日本活動時,常會考慮申請的「演藝簽證第1類Ro-4」與「演藝簽證第3類」之間的差異,進行了說明。

近年來,以K-POP藝人為首,包括韓國藝人、演員、模特兒及網紅在內的各界人士造訪日本及在日本的活動,正變得愈發活躍。

若您正在籌備於日本舉辦的公演、粉絲見面會、廣告拍攝或品牌活動等,為避免影響活動進行,務必事先確認簽證申請的可能性,並進行必要的準備。

堀內行政書士事務所在演藝簽證申請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我們會準確且迅速地處理。
若您在日本舉辦演出、廣告拍攝、品牌活動或電視節目錄製等方面遇到任何困難,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查詢與存取

堀內行政書士事務所 (東京新宿)
收件人:行政代編 Yukiko Horiuchi
工作單位:東京行政書士協會新宿分會
東京入出國及居留事務處申請機構行成律師事務所
外國人就業支援組織 (FESO)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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