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行政書士堀內友起子。
近年來,越來越多韓國藝人、演員、模特兒及網紅在日本舉辦演出、粉絲見面會、拍攝廣告、出演電視節目以及參與品牌活動等。
在這種情況下,常被考慮的居留資格是「演藝簽證」是。
由於韓國籍人士較容易以短期居留身分入境日本,因此常有人認為「演出或拍攝活動是否也能以短期居留的方式進行」。
然而,若是在日本針對觀眾進行演出,或從事廣告、廣播、商業拍攝等具商業性質的活動時,則不屬於短期停留,而是應考慮申請演藝簽證的情況可能屬於此類情況。
本文將探討韓國藝人、演員、模特兒及網紅在日本展開活動時,特別容易遇到問題的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和第3類演藝簽證將以……為重點進行解說。
什麼是娛樂簽證?
所謂「演藝簽證」,是指外國人在日本從事戲劇、演藝、演奏、體育、廣告、廣播、電影製作、商業拍攝等相關活動時,可考慮申請的居留資格。
特別是在與韓國娛樂相關的業務中,通常會在以下情況下予以考量。
- K-POP演唱會
- 粉絲見面會
- 現場演出
- 舞蹈演出
- 展示櫃
- 品牌活動
- 廣告拍攝
- 電視節目的拍攝
- 電影拍攝
- 商業攝影
- 音樂錄影帶拍攝
- 錄製音訊或錄製影像
不過,即使是上述這類活動,也並非全都屬於同一類型的演藝簽證。
實際在日本進行何種活動、是否有觀眾、報酬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具有廣告或宣傳目的等因素,都會影響應考量之標準。
若要在日本舉辦K-POP演唱會或粉絲見面會等活動時
▶︎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
簡而言之,演藝簽證第1類Ro-4,主要是針對在日本面向觀眾進行公演或活動形式的舞台活動時,通常會考慮的類別。
例如,以下這類活動可能符合此類別。
| K-POP演唱會 |
| 粉絲見面會 |
| 展示櫃 |
| 廣告活動 |
| 現場演出 |
| 舞蹈演出 |
| DJ演出 |
| 出演音樂劇或戲劇 |
| 以觀眾為對象的舞台活動 |
換言之,當韓國歌手、偶像、舞者、演奏者等實際在日本登台,並面向觀眾進行演出時,首先必須評估其是否符合「興行簽證第1號ロ之4」的規定。
重要的是,這並非僅僅取決於「知名藝人來日本」這一點。
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將綜合確認以下事項:實際演出地點為何、與演出場地的合約關係為何、演出費如何支付,以及活動日程與內容為何等。
因此,事先整理好演出合約、場地資料、活動時程表、宣傳資料,以及演出者活動內容與酬勞相關的資料等,至關重要。

廣告拍攝、廣播、電影、商業攝影、錄音及錄影等
▶︎第3類演藝簽證
第3類演藝簽證,主要針對與廣告、拍攝、廣播、電影、商業攝影、錄音及錄影等活動相關的事項進行審查,而非演出本身。
例如,以下這類活動可能符合此類別。
| 化妝品品牌的廣告拍攝 |
| 日本企業宣傳影片拍攝 |
| 出席品牌發表會 |
| 電視節目的拍攝 |
| 電影拍攝 |
| 雜誌或寫真拍攝 |
| 為廣告及宣傳目的而拍攝的 YouTube 內容 |
| 音樂錄影帶拍攝 |
| 商品推廣專訪 |
| 錄製音訊或錄製影像 |
第3類演藝簽證的適用對象,包括商品或事業的宣傳活動、廣播節目或電影的製作、商業攝影,以及在商業用錄音或錄影媒體上進行錄音或錄影的活動等。
因此,若並非在日本進行舞台演出,而是以廣告拍攝、宣傳影片製作、電視節目演出、品牌內容拍攝等為主,則應優先考慮申請第3類演藝簽證。

「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與「演藝簽證第3類」的區別
「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與「演藝簽證第3類」,雖同屬與娛樂活動相關的居留資格,但其審核標準卻有所不同。
| 分類 | 演藝簽證第1類Ro之4 | 第3類演藝簽證 |
|---|---|---|
| 基本判斷標準 | 若以觀眾為對象進行演出時 | 進行廣告、攝影、製作及宣傳等活動時 |
| 主要活動 | 音樂會、粉絲見面會、展示會、現場演出、舞蹈演出、DJ演出 | 廣告拍攝、電視節目拍攝、電影拍攝、商業攝影、品牌宣傳、商品推廣專訪 |
| 活動的中心 | 舞台演出 | 攝影、廣告、宣傳、製作 |
| 是否有觀眾 | 主要以觀眾為對象 | 即使沒有觀眾,也可能符合此情況。主要以製作影像作品、廣告及宣傳品為主 |
| 比活動名稱更重要的重點 | 是否實際針對觀眾進行演出 | 是否涉及廣告、拍攝或製作目的 |
| 與短期居留的關係 | 若涉及售票活動,或將在日本進行演出活動時,有時可能需要考慮申請演藝簽證,而非短期停留簽證 | 日本企業的廣告與宣傳活動、商業攝影與影片拍攝,以及廣播、電影與音樂錄影帶(MV)製作,有時可能需要考慮申請演藝簽證 |
| 是否有報酬 | 即使沒有報酬,有時仍需根據演出性質及商業性來加以考量 | 即使沒有報酬,若拍攝內容或宣傳品將被用於商業用途,有時仍需加以考量 |
| 簡而言之 | 若是在舞台上以觀眾為對象進行演出,則適用第1號(ロ)第4項 | 若以攝影、廣告、宣傳及製作為主,則屬第3類 |
在實務上,最重要的重點並非活動名稱,而是實際活動內容是。
例如,即使活動名稱是「粉絲見面會」,但若實際內容與品牌宣傳拍攝相近,則可能需要考慮申請第3類演藝簽證。
另一方面,即使名稱是「廣告活動」,但若主要內容是在觀眾面前進行舞台演出,則可能應考慮申請「演藝簽證第1類ロ之4」。
需留意短期停留是否可行
由於韓國籍人士較容易以短期居留身分入境日本,因此常被認為可透過短期居留的方式進行演出或拍攝。
然而,若要在日本進行公演、廣告拍攝、電視節目錄製及商業宣傳活動等,許多情況下並非僅需短期居留簽證,而是必須申請演藝簽證。
特別是以下情況,建議您事先確認是否需要申請簽證。
- 在日本販售門票的演出
- 以日本觀眾為對象的粉絲見面會
- 日本企業或品牌的廣告拍攝
- 電視節目或 YouTube 內容的拍攝
- 商業用途的攝影或錄影
- 在日本國內場地舉行的展示會
- 與日本企業有合約關係的活動
- 當支付演出費、模特兒費、拍攝費等費用時
若以短期停留身分入境後,經判定實際活動內容屬於就業活動或演藝活動,可能會影響日後入境日本及簽證審查,因此須特別留意。
不僅需要確認藝人本人,還需確認隨行工作人員
申請演藝簽證時,不僅需考量藝人本人的在留資格,還需一併審查隨行前往日本的工作人員的在留資格。
例如,以下這類人士可能符合條件。
- 經理
- 造型師
- 髮型與彩妝負責人
- 攝影指導
- 口譯
- 編舞家
- 舞台工作人員
- 音響・燈光工作人員
- 韓國經紀公司職員
不過,這並不表示所有同行者都必須取得演藝簽證。
這取決於只是單純陪同,還是會在日本的現場實際執行業務。
因此,不僅是藝術家本人,事先釐清所有同行人員的角色也至關重要。
準備時應確認的資料
準備演藝簽證時,所需資料會因活動內容而異。
不過,一般來說,通常會確認以下這類資料。
- 活動概要書
- 住宿行程表
- 演出或拍攝行程
- 合約書
- 有關演出費或報酬的資料
- 關於演出場地或拍攝地點的資料
- 宣傳資料、海報、票務銷售頁面
- 日本方面邀請機構的公司資料
- 韓國所屬經紀公司或申請人的活動資料
- 隨行人員職責說明資料
特別是演藝簽證,由於活動日程多半已確定,若準備工作延誤,可能會影響實際入境日期。
與其等到活動開始前才開始準備,不如在合約關係及活動內容大致確定後,盡早評估簽證的可行性。
常見案例。
1. 韓國偶像在日本舉辦粉絲見面會時
若針對日本粉絲舉辦粉絲見面會,且活動內容包含舞台致詞、對談、公演及表演等項目時,則應考慮申請「興行簽證第1號ロ之4」。
2. 韓國演員參加日本品牌活動時
若不僅是單純的舞台會議,還包含為品牌宣傳而參與的活動演出、拍照會、採訪、廣告拍攝等內容,則除申請「演藝簽證第1號Ro4」外,有時也需考慮同時申請「演藝簽證第3號」。
3. 韓國模特兒在日本進行雜誌或廣告拍攝時
若拍攝作品將用於雜誌、廣告、品牌宣傳、商品推廣等用途,通常會視為商業攝影,並考慮申請第3類演藝簽證。
4. 當韓國網紅為日本企業拍攝宣傳影片時
若是為了宣傳日本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而進行的影片拍攝,其認定標準可能與單純的觀光或個人內容拍攝有所不同。
在這種情況下,有時也需要考慮申請第3類演藝簽證。
摘要
本文針對韓國藝人、演員、模特兒及網紅在日本活動時,常會考慮申請的「演藝簽證第1類Ro-4」與「演藝簽證第3類」之間的差異,進行了說明。
近年來,以K-POP藝人為首,包括韓國藝人、演員、模特兒及網紅在內的各界人士造訪日本及在日本的活動,正變得愈發活躍。
若您正在籌備於日本舉辦的公演、粉絲見面會、廣告拍攝或品牌活動等,為避免影響活動進行,務必事先確認簽證申請的可能性,並進行必要的準備。
堀內行政書士事務所在演藝簽證申請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我們會準確且迅速地處理。
若您在日本舉辦演出、廣告拍攝、品牌活動或電視節目錄製等方面遇到任何困難,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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堀內行政書士事務所 (東京新宿)
收件人:行政代編 Yukiko Horiu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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