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許可制度的合適性
移民管制與難民認定法》修正草案制定了一項新規定,允許在故意不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破門入室和傷害等特定罪行的情況下吊銷永久居留許可。
本節將探討將建立的新規定。
適當的永久居留許可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永久居民身份是賦予被視為符合特定要求*者的居留身份。
其特點包括不限制活動和逗留時間。
(*) 品行端正,獨立生活,符合日本利益(例如居住 10 年以上,履行官方義務)
○ 由於在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不會再進行居留審查(例如延長居留期限),因此在取得永久居留許可時已符合的要求,在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後將不再符合。
有一些瀆職行為,例如遺失
如果繼續向少數身份無法被評定為良好的不良永久居民簽發永久居留許可,則大部分身份良好的永久居民
決定制定措施處理此類案件,因為此類案件可能導致對
適當的永久居留許可制度概觀

撤銷永久居留許可的要求。
根據現行的《移民法》,如果未通知新居住地、通知虛假居住地或以欺詐手段或其他方式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則可能會取消「永久居民」身份。
如果永久居民被判處一年以上徒刑或被判犯有毒品罪,也可能會被遞解出境。
根據修訂後的法律,這一點現在將修訂為,如果某人故意且一再拖欠或未繳納稅款或社會保險費,或因偷竊等罪行而被監禁或監禁長達一年,則永久居留許可將被吊銷或變更為其他身份。
關於正確永久居留許可制度的問與答
請參閱移民與住民管理署網站上所公佈的永久居留證制度適切性問與答。
永久居民」是哪種居留身份?它與歸化有何不同?
永久居民」是移民法規定的居留身份之一。
以其他身份居留的外國人,在他們可以進行的活動和居留期限上都有限制,而永久居民則沒有這些限制。
因此,與以其他身份居留的外國人不同,永久居民不再受限於居留期延長等居留審查程序,而是受限於《出入境管理法》的居留管理,包括取消身份和遞解出境制度。
請注意,特別永久居民是「依據與日本和平條約放棄日本國籍者移民管理特別法」下的一種身份,不受本修正案的限制。
歸化是指外國人在獲得法務大臣許可的情況下取得日本國籍。
入籍後,他們不再受移民法的居留管理。
申請永久居留許可有哪些要求?
原則上,為了取得永久居留許可,根據現行的《移民法》、
(1) 行為良好。
(2) 有賺取獨立生活所需的足夠資產或技能。
(3) 該人的永久居留符合日本國的利益。
必須符合要求。
即使他們不再符合永久居民身份的要求,是否仍應被承認為永久居民?
根據現行的「移民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要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個人必須符合其永久居留符合日本最佳利益的要求,包括妥善履行官方義務,例如稅務義務。
而「永久居民」身份之所以沒有活動或居留期限的限制,是因為假定獲得永久居留許可的人在獲得許可後,仍會繼續符合相關要求,例如妥善履行官方義務。
鑒於永久居留許可制度的目的,對於那些在獲得永久居留許可後,故意不恰當履行公務義務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要求的人,繼續給予其不受活動或居留期限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是不合理的。
如果有不繳納或拖欠稅款和社會安全保險費的情況,不就可以像日本人一樣要求或扣押嗎?
永住者是作為應當遵守在日本生活的最低必要規定的人而被授予永住許可的,這項措施的目的是在他們未適當履行公務義務且其在留資格無法被評定為良好的情況下,提供適當的在留管理,並非過度措施。我們認為這並非過度措施。
永久居留許可證是否會增加新的要求,使許可證的要求更加嚴格?
修正案沒有增加任何新的永久居留許可證要求,也沒有收緊許可證的要求。
如果因疾病或失業而無法支付,是否也會取消在留資格?
如果某人明知需要繳納稅金和公共費用(稅金、社會保險費等),但儘管有能力支付,卻不繳納稅金和公共費用,則可以取消資格。
另一方面,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例如生病或失業,而無可避免地無法繳納稅金和公共費用時,也不會取消在留資格。
即使適用撤銷的理由,是否撤銷仍需視個別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導致未付款的情況,以及永久居民如何回應要求等。
如果符合新的撤銷理由,在留資格是否總是會被撤銷?
根據該修正案,法務大臣將依據職權,允許將該外國人的居留資格變更為永久居留以外的其他居留資格,除非法務大臣認為該外國人不適合繼續在日本居留*,而不是立即取消其居留資格並讓其出國,即使取消居留資格的理由已被滿足。
(*) 「認為外國人不適宜繼續在日本居住」是假設,例如,該外國人顯然無意在未來繳納稅金和公共費用,或該外國人有嚴重的犯罪傾向。
在變更在留資格時,將考慮外國人個人在變更時的在留資格和活動情況,授予最適合在日本繼續居住的在留資格。
身份變更後是否可以再次獲得永久居留許可?
該修正案並未變更永久居留許可的申請程序,因此即使身份變更為「永久居民」或其他居留身份,若能確認事後已妥善履行官方義務,仍有可能再次取得永久居留許可。
如果他們的「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或變更為「永久居民」以外的身份,他們的配偶和子女的居留身份會如何?
只有符合撤銷在留資格理由的人才會被撤銷或變更在留資格;身為這類對象的家屬並不表示該對象的在留資格會被撤銷或變更為「永久居民」以外的在留資格。
因此,如果永久居民子女的居留身份為「永久居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其他配偶」,則不影響其居留身份。
如果配偶的在留資格為 「永住者」,則該資格不受影響,但如果配偶為 「永住者的配偶」,則該配偶需變更為 「永住者 」等在留資格。
除此之外。移民局網站。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在以下網站上找到問與答。